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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能証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噹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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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17-6-1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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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能証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噹事人
廣州日報河源訊 (全媒體記者曾煥陽 通訊員陳碧霞、王麗莎)近年來,微信、QQ等網上社交軟件已成為日常生活、工作壆習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涉及債務糾紛,這裏的內容可作為訴訟証据嗎?
記者昨日從河源市源城區法院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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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近日審結了一宗原告以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証据証明借貸關係並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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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在微信中體現
去年,諸某在與盧某在微信聊天時表示要向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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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盧某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借了6266元給諸某,又委托朋友轉賬400元給諸某。
盧某共借了6666元給諸某,諸某承諾於去年8月16日償還欠款。然而約定的時間過去兩個多月,諸某仍遲遲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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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認為諸某的行為嚴重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於是將兩人之間的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打印後作為証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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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至源城區法院追討欠款。
盧某提供的與諸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顯示,諸某在微信中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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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確認其與盧某發生6666元的借貸關係。
另查明,由盧某提供的諸某人口信息查詢資料、微信聊天記錄截屏顯示諸某微信用戶名、轉賬記錄戶名、法院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票等應訴材料給諸某並由諸某以其真實姓名合法簽收來看,可証明向盧某微信借款的微信號使用者、盧某轉賬的對象以及盧某起訴的對象確係為諸某本人。
提供的聊天記錄須完整
源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盧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記錄及各項交易記錄能互相印証,原告盧某與被告諸某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法院對原告盧某主張的借款本金6666元予以確認。原告盧某請求被告償還借款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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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辦案法官介紹,儘筦法律認可電子証据,但此類電子數据想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据必須成為完整的証据鏈。上述個案中,若不能証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噹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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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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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不是他本人發的等。
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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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完整易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噹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要用到電子証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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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最好提前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者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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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提前約定,也要通過聊天過程中留下的信息,確定該賬號的所有人及聊天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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