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7-8-29 16:29:54

  朋友借錢時

  朋友借錢時,出於信任或礙於情面一般不會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但這往往導緻發生爭議時沒有依据。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湯某訴稱,2013年7月底,被告於某向原告湯某借款2萬元,原告以現金方式借給被告2萬元,因是朋友關係,未要被告出具借條。2014年9月,被告於某再次向原告湯某借款1千元,並出具借條,承諾2014年底掃還。2014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萬元,原告通過支付寶給其轉賬1萬元,但因噹時原告不在常德,也未出具借條。上述三次借款共計31000元,XBOX 360遊戲。後經原告湯某多次催討,最有效的壯陽藥,被告於某拒絕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飄眉,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於某向原告湯某貸款後未還款應承擔清償之責償還債款。關於借款本金,因原告未提供足額借條、轉款憑証証明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係,故對原告有借條及轉賬憑証部分11000元,銀回收,法院予以支持,其他借款無事實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被告於某向原告湯某借款1.1萬元及利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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