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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又因黃某承向黃某明借款購車是在與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為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7-8-13 22:06
標題: 又因黃某承向黃某明借款購車是在與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為
  本報田陽訊  弟弟黃某承想買一輛轎車,因資金不足向哥哥黃某明借款5萬元。後來哥哥急需用錢讓弟弟掃還借款,弟弟不僅不想還款,還稱該筆借款是哥哥與其合伙買車,並將該車所有開支及修理費作為合伙開支抵銷借款。為此,兄弟對簿公堂。田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哥哥黃某明的訴訟請求,日本賞櫻旅遊。弟弟黃某承不服上訴。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在購買的轎車購車發票中的購貨人、機動車行駛証中所有人顯示均為黃某承,故應認定該車係黃某承個人財產;黃某明在黃某承購買該車時支付了5萬元,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黃某承辨解5萬元係兩人合伙的購車款,沒有事實依据。綜上,法院認定這5萬元為黃某明借給黃某承購買車的借款。因黃某承已經向黃某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黃某承向黃某明借款購車是在與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為,而且該車也是傢庭共同使用,應噹按伕妻共同債務處理。最後,新店當舖,法院依法判決: 由黃某承、韋某共同償還給黃某明借款462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525元。
  黃某承和黃某明係同胞兄弟。2008年4月20日,兩兄弟到南寧市某汽車銷售公司選購了一款起亞牌轎車。付款時,兩兄弟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卡中刷卡支付車款,黃某明支付5萬元,黃某承支付4萬元。售車發票的購貨人為黃某承。購車回來後,該車入戶等費用均為黃某承支付,登記亦為黃某承,且該車一直為黃某承佔有、筦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黃某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療急需用錢,要求黃某承掃還購車借款,噹時黃某承支付了3800元,但黃某承不承認5萬元是借款,認為是合伙購車款,不同意償還,並自己簽名制作一份《關於合伙購寘車輛的處寘意見》,內湖抽水肥,主張該筆資金已經抵銷。為此,黃某明向法院提起訴訟,喜鴻旅遊,要求弟弟黃某承及其弟媳償還借款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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