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7-8-29 16:39:06

"噹初我借給他錢只想幫他一個忙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徐某借給趙某50000元,有借据為証,雙方借貸關係明確,被告趙某依法負有清償借款本金的義務。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傚後10日內償還原告徐某借款本金50000元。(侯威亞)
法院依法公告送達相關材料後,趙某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法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三重汽車借款。
2015年10月,被告趙某以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徐某借款50000元,並出具一份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後徐某女兒生病,急需用錢,便向趙某催要借款,趙某雖口頭答應還錢,但並無實際行動。後來,趙某乾脆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徐某將趙某起訴到霍邱法院,要求趙某還錢,新屋馬桶不通。
“噹初我借給他錢只想幫他一個忙,大同通馬桶,連利息都沒有向他要。我要知道他是這樣的人,21點,打死我都不會把錢借給他。現在我女兒生病住院都沒錢交醫藥費,我只有向別人借錢為女兒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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